
一、不是什么企業都要辦理排污許可證,只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的企業需要辦理。具體如下:
1.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3.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4.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
二、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三、無證排污的法律責任
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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